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項目名稱)已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白洋淀水系通道連通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2023〕38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3〕121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函》(〔2023〕-153)《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3〕122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新區財政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施工總承包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項目建設地點河北雄安新區。
主要建設內容:
本工程主體工程建設包括白溝引河入淀口生態整治、藻苲淀生態修復、白洋淀大橋兩側水系疏通、淀區通道提升四大部分。一標段:大橋兩側部分,二標段:藻苲淀部分,三標段:燒車淀部分。項目建設內容應按照雄安新區關于智能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需充分考慮數字化、智能化。以大數據和區塊鏈為基礎,全過程產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數據需統一接入新區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臺;通過區塊鏈資金管理平臺對本項目的全過程資金進行管理,落實雄安新區關于建設者工資保障等相關規定。
投資估算: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總合同估算價約5.40億元。其中一標段合同估算價約1.89億元,二標段合同估算價約1.80億元,三標段合同估算價約1.71億元。
2.2招標范圍:
主要范圍為白洋淀燒車淀、藻苲淀、王家寨片區。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采購、施工等全部工程內容,并包含數字化模型(BIM、CIM)建設及應用、缺陷修復及保修等工作,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負責。
2.3計劃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2024年2月1日,具體開工時間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
2024年4月30日完成主要通道疏通工程,完工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
2.4
本項目的標段劃分:
本項目分為3個標段。各投標單位兼投不兼中,投標人可以在本項目中同時參與3個標段的投標,但最多只能中標1個標段。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將按照各標段最高限價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評審,若投標人在前面標段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則在后續標段中僅正常進行商務、技術、報價的得分計算及排名,但不再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按名次順序遞補推薦。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或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業績最低要求:/
。(3)項目經理最低要求:
①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或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且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②近三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交工/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簽發時間為準)以項目經理身份承擔過1個合同總金額8000萬元(含)以上已完成的水環境(水體、水域)綜合治理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水環境(水體、水域)生態治理工程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清淤、疏浚類工程施工業績(或包含上述施工內容的PPP項目或工程總承包項目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業績或聯合體施工項目或多專業施工項目業績)。
溫馨提示:請各投標人注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40號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級建造師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注冊證書作廢。②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后,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③超出使用時限的電子證書無效,需重新下載電子證書并再次確認使用時限。
請各投標人按照相關要求提供一級建造師證書等相關資料,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4)財務要求: /。
(5)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元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監理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