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監理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項目名稱)已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白洋淀水系通道連通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2023〕38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3〕121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局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函》(〔2023〕-153)《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3〕122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新區財政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水系通道連通)項目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建設地點:
本項目位于河北雄安新區。
2.2項目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2024年2月1日,具體開工時間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
2024年4月30日完成主要通道疏通工程,完工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
2.3
監理服務期限:施工準備階段至缺陷責任期結束。2.4招標范圍:
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不包含數字化模型(BIM、CIM))的監理服務工作。
2.5質量標準:合格。
2.6建設內容:
本工程主體工程建設包括白溝引河入淀口生態整治、藻苲淀生態修復、白洋淀大橋兩側水系疏通、淀區通道提升四大部分。本招標項目合同估算價為500萬元。
2.7本項目的標段劃分:本項目分為1個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滿足①、②、③三項中任一要求:①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
②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甲級資質;
③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甲級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
近五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或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立承擔過1個已完工(或竣工)的【①水環境(水體、水域)綜合治理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②水環境(水體、水域)生態治理工程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③清淤、疏浚類】工程監理業績。
(3)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
同時滿足以下①-⑤項要求:
①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②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且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③近2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提供完工或竣工驗收報告的,以完工或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具有一項【①水環境(水體、水域)綜合治理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②水環境(水體、水域)生態治理工程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③清淤、疏浚類】工程監理從業業績(參與或以總監理工程師身份負責);
④在工程建設領域無不良信用記錄(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不良行為記錄為準,提供該平臺查詢截圖);
⑤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監理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