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引起京九鐵路改建及交叉河道工程和G40滬陜高速江淮運河大橋改建工程結算審核項目澄清修改通知01
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引起京九鐵路改建及交叉河道工程和G40滬陜高速江淮運河大橋改建工程結算審核項目(二次)采購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號
各潛在供應商:
經研究,對《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引起京九鐵路改建及交叉河道工程和G40滬陜高速江淮運河大橋改建工程結算審核項目(二次)采購文件》(項目編號:YTH-HG-AZ-2023-003)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對供應商澄清申請的答復:
1.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審辦法(綜合評分法)-條款號及名稱-3.3
(1)項目負責人資歷中-2.擬派項目負責人每在1個鐵路工程類似項目或公路工程類似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得4分,最多得 8 分。
請問:這里項目負責人業績是否可以與條款號及名稱-3.3
(1)供應商業績重復?
答復:項目負責人打分業績可以與供應商打分業績重復。
2.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審辦法(綜合評分法)-條款號及名稱-3.3
(1)項目組人員業績-項目組成員每有1人參與過鐵路工程類似項目或公路工程類似項目的加4分,累計不超過8分。注:業績證明材料同項目負責人業績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