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實現污水處理產業化,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根據《甘肅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物價局《關于調整白銀市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甘價服務[2007]20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的征收使用工作。
第三條 在白銀市白銀區城區使用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排入水體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但要按國家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的,還應繳納超標排污費。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
第六條 對超過國家污水排放標準,危及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嚴重污染城市水體的單位和用戶,分別按市政設施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第八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單位應足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擅自停止或不滿負荷運行、經監測水質超標的,除按規定征收污水排污費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應責令其整改,直至達標排放。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實際用水量計收。使用城市自來水的單位和居民,實際用水量按自來水流量儀表和水表計量。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用戶,應裝表計量。
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城市居民用水每噸按0.70元收取,非居民用水每噸按1.00元收取。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以市供水企業月抄表量為基數計價征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由水利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代收。
第十三條 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取消在排水環節征收的建設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按月全額劃撥城市污水處理企業,用于城市排污管網改造、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對拒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2003年6月10日白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白銀市征收污水處理費實施辦法》(市政發[2003]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