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保障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指鄉鎮污水處理站及其配套管網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立項審批、竣工驗收等工作。
市建設部門負責做好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督查、指導、服務、考核等工作。
市環保部門負責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及運行
第五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第六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選址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污水處理工藝和規模應綜合考慮鄉鎮建設規劃、人口、財力等合理確定。
第七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項目立項審批按政府投資項目規定執行。
第八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開工前,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認真做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環境評價的編制和審批工作。市建設、發改、環保、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開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制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加強建設施工監督管理,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一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竣工初驗,并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經市環保局監測合格后,報市發改局申請綜合驗收。
第十二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制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嚴格組織實施,落實專人負責做好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運行管理人員須經市建設部門組織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時向市環保、建設部門報送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及運行等相關統計報表。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按照“鄉鎮自籌、適當補助”的籌措機制。
第十五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資金來源:
(一)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資金;
(三)鄉鎮財政自行籌措的資金。
第十六條 市財政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實行“以獎代補”。
(一)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標準(以實際建成為補助依據):排污管管徑200-400 毫米的,補助4萬元/千米;400毫米以上的,補助8萬元/千米。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將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等材料匯總后,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補助申請,經市財政、建設、環保等部門共同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予以撥付。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實際支出低于省及省以上財政補助總額的,市財政不再安排以獎代補。
(二)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補助標準(參照污水處理設施實際處理規模等要素核定),200噸/日以下,補助2萬元/年;200噸/日(含,下同)—300噸/日(不含,下同),補助4萬元/年;300噸/日—400噸/日,補助6萬元/年;400噸/日—500噸/日以下,補助8萬元/年;500-1000噸/日,補助10萬元/年;1000噸(含)/日以上,補助12萬元/年。
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并達到上級下達的年度污水處理考核指標的,鄉鎮人民政府在下年度的2月底前將上年度污水處理運行相關資料臺帳匯總后,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補助申請。經市財政、建設、環保等部門共同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予以撥付。
第十七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管理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相關部門年度工作綜合考核。考核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無故拖延項目實施時間,隨意改變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的,市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解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