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檢查,發現企業排放廢水pH值超標
2018年11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城陽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青島市城陽區雙元路的某熱處理廠例行檢查,發現企業金屬材料熱處理火堿浸泡工序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私設的暗管直排廠外。
當日,城陽分局環境監測人員對企業外排的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企業所排廢水pH值>12。受監測資質和監測能力限制,城陽分局環境監測站在水質pH值大于12時,只能給出pH>12的結果,無法給出具體數值。
為進一步調查清楚企業所排廢水的pH值,城陽分局隨即委托通標標準技術服務(青島)有限公司對廢水樣品進行了檢測,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12.7,超過了《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中規定的6~9的排放標準。
法律依據:pH值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上述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和第(三)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進行處罰。
按照《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的規定,對于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確定違法程度、違法情節及適用裁量適用標準時,要以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比例為依據。在本案中,企業排放的廢水pH值超標,這就涉及到pH值基數的確定問題。
然而,在《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中規定的pH值排放標準為6~9,并非固定值,而是一個跨度值,也就是說只要排放的廢水中pH值在6~9之間,就屬于正常值,均屬于達標排放。
那么,如何計算pH值超標比例呢?是取中間一個數值為基數,還是取一個跨度為基數?取這一個數值或者一個跨度為基數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確定完基數后,又應該如何計算超標比例……這些問題一天如若不能解決,就無法確定企業排放廢水中pH值超標比例,那就不能依法懲處企業私設暗管排污的違法行為。
案情似火,時不我待。為解決上述問題,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會同城陽分局查找了大量的文件資料,發現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1年在《關于p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中曾指出,“《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二中,有關pH的注解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標倍數5以內基數(0.04~0.06)的一倍計。”
此復函符合環保法律“超標即違法”的原則,也符合“超標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費”的征收原則,更為關鍵的是,對pH值超標征收排污費明確了pH值的基數問題。
參照這一復函精神,法規處經過反復斟酌,提出計算堿液超標時以pH值=9為基數,由企業所排放的堿液pH值為12.7,計算出超標比例為(12.7-9)/9=0.411,從而核定該企業通過暗管排放的廢水pH值超過排放標準的41.1%。
據此,城陽分局按照《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中“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20%至50%以內的,違法程度為嚴重,處罰裁量標準為處4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至此,這家企業私設暗管違法排放污水污染物的違法程度、違法情節及適用裁量適用標準得以確定,罰款額度得以明確,調查終結報告順利完成,行政處罰程序也得以及時、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