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環評?
平時我們所說的“環評”,實際上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它定義為“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規劃環評、戰略環評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
一句話:環評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制度。
什么是環評審批?
平時我們所說的“環評審批”或“環評手續”,實際上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這項行政許可事項,該行政許可事項原為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權力,近年來國家推行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山東省也積極作為,各市縣陸續成立了行政審批服務局并將大多數行政許可權劃轉至該部門,其中就包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政審批服務局就是在這項改革中誕生的,我們也將為這項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句話:環評審批就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獲得審批部門批準。
為什么要辦環評審批手續?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句話:需要環評的項目,不履行環評,就是違法。
什么項目需要辦環評審批手續?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句話:您的項目需不需要環評、需要哪類環評,自行前往生態環境部網站查閱最新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原環保部44號令和生態環境部1號令)即可,或通過本公眾號聯系行政審批服務局咨詢,我們幫您答疑解惑。
建設項目環評有哪幾類?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句話:有3類,分別是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我查閱《分類管理名錄》屬于“登記表”,如何辦理?
“登記表”類別的項目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句話:登記表備案不屬于審批,不在行政審批服務局業務范圍內,請前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備案或咨詢。
我查閱《分類管理名錄》屬于“報告表”(或“報告書”),如何辦理?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屬于行政審批服務局業務。但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實行分級審批,即審批權限分為部批、省批、市批、縣批。
不辦理環評手續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