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保障鄉鎮人民的生產、生活和各項建設的正常用水,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投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南》、《重慶市黔江區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鄉鎮集中式供水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水務局是我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指導。
第三條 重慶市黔江區潤民農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民公司)是我區具體實施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的國有企業,受權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負責區內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 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方式,由潤民公司根據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六條 凡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納入區水務局供水統一管理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潤民公司全面管理全區鄉鎮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根據各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實際情況,可分別實行直接管理、物業化、專業化管理或其它管理方式。
第八條 統一征收水資源費、供水管理費、折舊費、統配和調劑折舊基金,統一改造和維護各鄉鎮水廠設施,使之長期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最大效益。
第九條 潤民公司要加強對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不斷完善供用水工作制度,足額征收水費,并按時繳納各項稅費。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十條 在本轄區內的供水水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征得水資源管理部門的許可,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堅持優先保證人民生活飲用水、統籌兼顧工業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優先發展集中公共供水、限制自制設施供水的原則。
取水口四周50米內為公共飲水水源一級衛生保護區,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潤民公司及下屬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相應的水質標準對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監測,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三條 供水管網發生跑、冒、滴、漏事故,管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組織搶修,必要時可采取應急措施,努力做到不間斷供水,在搶修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時,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
第十四條 凡未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國家水資源興辦營利性供水廠(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條 用戶用水應向潤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供水單位安裝統一經法定計量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的水表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使用自來水或增加用水量,應向潤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并繳納規定的費用后方可供水。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用水性質,需改變用水性質的,須向供水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后,方能使用。
第(轉載自黔江政府網http://www.qianjiang.gov.cn,請保留此標記。)十八條 鄉鎮場鎮的公共消防樁(包括單位自備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設施,除發生火災及消防隊伍使用和供水管理單位檢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啟用。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或轉供公共供水。
第二十條 各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對已安裝好的水表要建立健全用戶檔案;對臨時施工新增用水供水設施建設費按工程總投資1%計收,對居民用戶、企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學校、醫院、民政福利單位收取的供水設施建設費按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收費標準收;對需遷表、轉讓、另開戶的用戶供水設施建設費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收取。
用水基數和鄉鎮供水設施建設費見下表:
管徑(毫米) |
Φ15 |
Φ20 |
Φ25 |
Φ40 |
Φ50 |
Φ65 |
Φ80 |
Φ100 |
Φ150 |
Φ200 |
用水基數(立方米 / 月) |
20 |
40 |
80 |
750 |
1200 |
2400 |
4600 |
7500 |
15000 |
25000 |
供水設施建設費(元) |
300 |
800 |
1600 |
4000 |
10000 |
20000 |
40000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供水設施建設費由區鄉鎮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收取,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于鄉鎮供水工程建設。
第六章 水價及水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供水實行有償供水,嚴格按照工程造價、使用年限、投資回收期、工程運行、維護費用以及供水規模等計算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二條 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制,水費由各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每月按時抄表統一征收,使用統一印制的發票,專戶存儲,按公司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嚴禁挪用。
第二十三條 供水成本或費用只限于用于支出與供水業務直接相關的動力費、日常維護、運行和管理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管理費和必要的辦公費等,其范圍和標準由潤民公司核定。
各供水單位的管網大型維護、改造、擴建等資本性支出,不得在水費中開支,由區水務局另行統籌安排。
第七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庫、取水口、引水渠、泵站、水廠、加壓站、管道、閥門、閥門井、水表及一切附屬設施、設備、建筑等都屬于國有資產,是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重要設施,鄉鎮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管理、定期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動、損壞、拆除和侵占。
第二十五條 凡在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立戶注冊的,其支管損毀后應及時維修、更換,工時、材料費用由用戶承擔,供水設施由水廠統一管理,定期檢查維修。
第二十六條 經允許用戶自行或集資建設的供水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需要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網連通的,須經潤民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二十七條 采取間接加壓和使用儲水設備的用戶,應當保持設備完好,并經區級以上防疫部門審查合格,定期對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定期開展水質檢驗。否則,發生一切傷亡事故概由用戶承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江區鄉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