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規范城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減排管理,實現“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轄區內所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等可參照執行。
二、“十二五”對城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
三、各級人民政府是相應城鎮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主體,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實施污染減排和排放總量控制。
總量控制
四、不斷完善現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重點做好穩定運行,積極推進處理后污水的綜合利用;運行不穩定、出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根據污水排放去向和用途對設施進行改造;對全區設區城市污水收集率未實現全收集,其他城鎮低于75%,應加大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五、根據環境質量要求合理選擇生活污水處理工藝。自治區設區城市必須配套建設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凡排水去向是地表水體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選擇二級生化處理工藝, 處理后出水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一級B標準,經濕地處理后排放;排水去向不進入地表水體的城鎮(不含設區城市),且污水處理廠選址遠離人群聚居區、工業廢水所占比例不超過10%,可選擇一級強化工藝。污水處理廠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農用、污泥厭氧消化發電、填埋等方式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
六、加強污水資源化利用。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采取各種方式,對二級生化處理后的生活污水加以綜合利用;無利用途徑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出水,以及采用一級強化工藝處理后的出水,通過配套建設冬儲、灌溉等工程,用于荒漠生態綠化。
七、完善監控設施,加強運行管理。所有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應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要求,建設完備的監控設施和中控系統。規范污染治理設施和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建立運行臺賬,實現數據適時傳輸。
總量控制管理
八、城鎮生活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轄區管理。自治區環保廳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 標準和政策確定各地州市城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各地州市應將轄區內城鎮污水治理作為重點納入轄區控制規劃,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督促實施。
九、各城鎮政府應依據國家政策、自治區和各地州市規劃,結合本地自然環境、人口、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制定城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并經地州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核、自治區環保廳確認后組織實施。
十、依法對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實行排放總量許可證制度。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自治區環保廳對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確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指標。在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穩定,超總量指標排放的區域內,涉水建設項目采取緩批、限批等措施。
十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全口徑”管理。所有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量、水質、用電量、污泥產生量與處置情況、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監控設施運行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全部納入管理;污水處理廠應按月向當地環保部門上報管理臺賬。遇事故治理設施停止運行,應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正常檢修停止運行,需經所在地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跟蹤檢查和指導、督查整改,建立動態跟蹤檔案。及時組織進行監督性監測、對比監測和數據有效確認,建立動態數據庫,
按月確認污染物排放情況。
附 則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