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提高其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湘建城〔2008〕161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以及對其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接納生活污水和工業企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生產經營廢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單位。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運營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為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區縣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量等指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據實核審污水處理服務費。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污泥進行定期檢測和隨機抽樣檢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對工業企業、醫藥行業和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督管理,以及重點工業企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和監測,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永定城區排污許可監督管理、排污管網及雨污口(排漬泵站除外)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永定城區排漬泵站的維護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許可制度。
所有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必須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要求,取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
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并簽訂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未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當簽訂城鎮污水處理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式樣、內容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規定。
第七條 實行新建的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城鎮污水處理廠竣工投入使用,經通水調試運行(調試運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主要出水水質指標穩定達到設計指標要求后,建設單位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2002)和《湖南省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要求,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于使用國債資金、貸款貼息、財政補貼等資金及在重點流域范圍內建設的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時應當有上一級建設、發改、財政、環保、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所有污水處理廠的竣工驗收,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都必須參加。
城鎮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備案后,運營單位應向當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正式運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等相關資料。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污水處理廠的設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質檢測能力、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和檢定、處理水質、水量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在10個工作日內(自接到開始正式運行申請之日起),對污水處理廠是否達到正式運行標準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管理制度。
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正式運行后,當年內實際污水處理能力應當達到建成規模的60%以上,三年內達到建成規模的75%以上。
第九條 實行按水量、水質核撥污水處理服務費的運行機制。
自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之日起,出水水質必須達到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出水水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者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檢測和計量,相應數據應存檔備查。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月對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進行核查,出具專用報告,并根據核查專用報告按時核撥污水處理服務費。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當按照設計進水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I標準(其中COD、BOD5、氨氮、總磷、SS為必測項目)執行。污水處理廠全年出水水質合格率 [(水質達標天數/全年正常運行天數)×100%]應當達到95%以上,進水超標、不可抗力、檢修的天數應除外。每天水樣的所有檢測項目(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均達標,當天水質視為達標。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長期低于或者高于設計標準的,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可適當扣減或者增加污水處理服務費。
第十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特殊狀況下臨時接管運行機制。
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在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者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轉的措施。
第十一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急管理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污泥的檢測數據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的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應當報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廢棄物消納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棄物的,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在進水口、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聯網。監測監控內容主要包括:水量、COD、BOD5、氨氮、總磷、SS,以及重點工段的運行情況等。
運營單位應當為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上級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自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含運行水質水量監測、藥劑消耗、污泥處置、微生物檢查、生產設備運行、藥劑進貨和使用情況、在線監測設施運行和監測數據等管理臺賬等),真實完整記錄,每月向各級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上報進、出水水量水質、污泥等指標和運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制度。
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崗位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城鎮污水處理廠關鍵崗位上崗證書。
第十五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定期通報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當地建設、環保、價格部門報告上年度的組織機構、職工總數、處理水質、水量、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服務費使用、污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生產經營情況,并將有關內容在當地媒體上發布,接受公眾監督。
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
各區縣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市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城鎮污水處理廠月運行監督報告。
第十六條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觀測機制。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后,應當及時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對于因設計等原因達不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停運報告制度。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排放指標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各級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設備、設施大修、檢修等,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批復中應當明確停運時限、分期停運、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
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
恢復正常運行后,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停運期間情況進行總結,并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謊報運行數據的運營單位,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給予相應處理。
對于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者不正常運營城鎮污水處理廠,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運營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對于進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癱瘓或者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依法追究有關排污單位的責任。
對于不按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或者停運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和處理:
(一)不按國家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懸浮物和大腸菌群等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
(二)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排放未經處理的城鎮污水、污泥或者隨意傾倒污泥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未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測裝置的;
(七)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它違法行為。
污水處理監督管理部門對運營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收回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